重磅消息:江苏下个月将对药企和药店实行新验收标准
2020-06-02 10:28:20

2017年12月29日,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药品零售企业(单体药店)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政策性文件。文件内容到底有多重要,跟随永创教育小编一起来看看。

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

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;

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,且注册在该企业;

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、生物、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,并有一年以上(含一年)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;

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。

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

设在城区(含县城)的药品零售企业,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;

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,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。

药品零售企业仓库

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仓库的,仓库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,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,并符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要求

《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(单体药店)验收实施标准》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,原《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即行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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